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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岐执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庞德让与陈向东、陕西祥和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德让,陈向东,陕西祥和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岐执字第00003号申请执行人庞德让,男,196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岐山县蔡家坡镇。被执行人陈向东,男,198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岐山县雍川镇。被执行人陕西祥和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陶世强,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庞德让与被执行人陈向东、陕西祥和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岐民一初字第008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陈向东、陕西祥和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庞德让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5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通知书发出后,被执行人陕西祥和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自觉给付申请执行人庞德让2550元结案,案款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本案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岐民一初字第0086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文林执行员  孙晓军执行员  赵晓辉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李国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