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黔织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杨某某、熊某某、卢某某寻衅滋事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熊某某,卢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黔织刑初字第11号公诉机关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男,1973年6月15日生。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0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织金县看守所。被告人熊某某,女,1977年10月1日生。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8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织金县看守所。辩护人苏源文,贵州毕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卢某某,男,1989年5月4日生。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8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织金县看守所。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以织检刑诉(2013)4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熊某某、卢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织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龙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被告人熊某某及其辩护人苏源文、被告人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2日,织金县城关镇鱼塘村鱼塘组村民杨某某去世。经织金县相关部门动员,其家属同意对杨盛先的尸体进行火化,但要求保留死者杨某某的“四大骨”(即头、手、脚、肋骨等)。同年8月10日早上,织金县殡仪馆到鱼塘组将杨盛先的尸体运到殡仪馆进行火化,死者家属及亲友等一百余人也赶到火葬场。火化完毕后,死者家属在领取骨灰时以尸体已被烧成粉末为由,与织金县殡仪馆工作人员产生纠纷,双方僵持不下,织金县民政局领导赶到现场,组织双方到殡葬管理局二楼办公室进行协商处理未果。被告人杨某某等人便用塑料凳将办公室内的衣柜、饮水机等物砸坏,被告人卢某某、熊某某等人限制火化技术员冷某某的人身自由,带领家属押起冷某某到殡仪馆火化大厅,扬言要将冷某某火化。到大厅处时,被告人杨某某等人在旁边工地上捡来铁锤、钢管等物将火化厅的玻璃门、窗砸坏,被告人熊某某等人将装有死者骨灰的背篓强行拿给冷某某背上,押起冷某某前往县政府“讨说法”。杨的家属在走的过程中看见殡仪馆工作人员陈某、徐某某,便冲上去将陈某及徐某某抓住,由熊某某带领数名妇女用孝帕将陈、徐二人的手绑住,准备一并带往县政府,众人押着冷、陈、徐三人走出殡仪馆大门不远处时被公安民警拦截劝阻。被告人熊某某、卢某某当场被民警抓获,被告人杨某某作案后外逃,于2013年10月9日在贵阳火车站被公安民警抓获。经织金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坏的塑料凳、文件柜、铝合金玻璃门、窗等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722元。公诉机关根据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等书证,鉴定结论意见书等证据材料,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请依法判处。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未提出辩解和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被告人熊某某的辩护人无异议。但提出导致本案的发生系殡葬管理局未按承诺火化尸骨引发,案发后被告人熊某某的认罪态度好,系从犯,故请求对其免除处罚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日,织金县城关镇鱼塘村鱼塘组村民杨某某去世,经织金县相关部门动员,其家属同意对杨某某的尸体进行火化,但要求保留死者杨某某的“四大骨”(即头、手、脚、肋骨等)。2013年8月10日早上,织金县殡仪馆到鱼塘组将杨某某的尸体运到殡仪馆进行火化,死者家属及亲友等一百余人也赶到火葬场,火化完毕后,死者家属在领取骨灰时以尸体已被烧成粉末为由,与织金县殡仪馆工作人员产生纠纷,双方僵持不下,织金县民政局领导赶到现场,组织双方到殡葬管理局二楼办公室进行协商处理未果,后被告人杨某某等人便用塑料凳将办公室内的衣柜、饮水机等物砸坏,被告人卢某某、熊某某等人限制火化技术员冷某某的人身自由,带领家属押起冷某某到殡仪馆火化大厅,扬言要将冷某某火化,到大厅处时,被告人杨某某等人在旁边工地上捡来铁锤、钢管等物将火化厅的玻璃门、窗砸坏,被告人熊某某等人将装着死者骨灰的背篓强行拿给冷某某背上,押起某某江前往县政府“讨说法”。杨的家属在走的过程中看见殡仪馆工作人员陈某、徐某某,多人便冲上去将陈某及徐某某抓住,由熊某某带领数名妇女用孝帕将陈、徐二人的手绑住,准备一并带往县政府,众人押着冷、陈、徐三人走出殡仪馆大门不远处时被公安民警拦截劝阻。被告人熊某某、卢某某当场被民警抓获,被告人杨某某作案后外逃,于2013年10月9日在贵阳火车站被公安民警抓获并羁押。经织金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坏的塑料凳、文件柜、铝合金玻璃门、窗等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722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杨某某供述:我哥杨某某死后,刘某某来做我们的思想工作,劝我们将杨某某的尸体火化,我们是同意的,但要求保留尸体四大骨(头骨、四肢及肋骨),刘某某答应了的。火化结束,我侄儿杨某某参与捡杨某某的骨灰出来后,就对在场的人说杨某某的尸体没有按要求火化成四大骨,听杨某某说后大家就有些激动,说没有按要求火化成四大骨要讨说法。后来殡葬局的杨局长来处理此事,让代表到二楼办公室里谈,参加谈判的有杨某某、杨某某、杨某某、杨某某、卢某某、李某某等人,我就到下面的车上睡觉,听到办公室内吵闹起来,我跑上楼看,就看到杨某某在砸办公室内的玻璃柜等东西,砸东西结束后,杨某某、卢某某就扭着火化工冷某某下楼来了,接着由杨某某扭押火化工去火化厅,大家也将火化工围住,杨某某就在旁边的工地上找来钉锤,卢某某在旁边工地上找来钢管,杨某某就先用钉锤砸玻璃门、窗,卢某某用钢管砸火化厅窗户,杨某某使用的钉锤砸玻璃门、窗时掉进里面的家中,杨某某又去找来钢管继续砸火化厅玻璃门、窗,有的人要动手打火化工,但被杨某某劝住。冲砸结束后,不知是那些人已经将火化工的手用孝帕捆起,熊某某将装骨灰的背篼强行给火化工背上,然后我们就押着火化工往城区方向走,我看到前面的人将两名男子用孝帕捆连在一起,具体是那几个人捆这两名男子我没有看清楚,大家就押带着火化工和这两名男子向城区方向走,到火葬场的路口处,看到大批警务人员来,我就从路口走了。庭审过程中,当庭供述了参与打砸的事实;2、被告人熊某某供述:2013年8月10日,我父亲的尸体火化好后我们拿出来看,尸体被火化成粉末状,与我们和殡仪馆工作人员协商好保留四大骨的要求不符,我们要求殡仪馆里面的工作人员给答复,没有解决,我和姜某某就用脚将殡仪馆的玻璃踢烂,工作人员就跑了。后我和姜某某用孝帕布将罗县长的秘书和陈某栓住,并准备押往县政府解决此事,在途中就被公安机关制止了。至于是谁砸殡葬管理局的办公室和把火化工冷某某从殡葬管理局楼上押下楼来的,我不清楚。我也没有看见是谁砸殡仪馆的门窗,我只是押着冷某某背着我父亲的骨灰盒,其他的我没有看到;3、被告人卢某某供述:我的姑爹杨某某死了在殡仪馆火化后,没有骨头,只是粉末,与当初协商保留四大骨的要求不一致,所以大家让殡仪馆给个说法。当时民政局的一个女局长就让代表上二楼去谈,但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后看见我家的人正在用办公室的塑料凳子砸文件柜、饮水机之类的东西。砸了之后,我们就把火化工从办公室里拉出来,然后将火化工的手扭住,押着从殡仪馆的二楼到一楼。至于是谁把我姑爹的骨灰盒背在火化工背上的我不清楚,我看到的时候,杨某某和我大表嫂熊某某、幺表嫂姜某某押起火化工去火化厅,杨某某走在他们的旁边,我们大家也跟着一起去。在去火化厅的途中,我在旁边的工地上捡来一根钢管,杨某某也在工地上捡来一把钉锤,来到火化厅的门口,火化厅的门是锁着的,我们就用钉锤将玻璃门锁砸了,玻璃门被砸了一个洞,我提钢管欲参与砸,但被我姐劝住,我就把钢管丢了,后杨某某捡起钢管砸玻璃门、窗,杨某某就去拉住,并把钢管抢来仍在地上,杨某某放下手中的钉锤,捡起钢管又去砸火化厅的玻璃门、窗,我们从火化厅走后没多远,不知是怎么回事,在我前面的人已将一个穿白色衣服的男子(陈某)和另外一个小伙子用孝帕栓连在一起,并押着准备与我们一起去县政府,押走到火葬场下面时,警察来了,我们就将人放了;4、证人姜某某证实:我父亲杨某某过世后,尸体拉去火化,全部烧成骨灰,没有达到我们要求留“四大骨”的要求,我们就直接去火葬场讨说法。后来一个局长就喊我丈夫杨某某、我哥杨某某、卢某某、杨某某等人到殡葬管理局的二楼去谈,不知道是谈些什么,约两个多小时后,我就听到办公室里有砸东西的声音,是谁砸的我不知道,接着我就看见有人将开车去拉我父亲尸体的冷某某的手扭住,从二楼拉到一楼,我和我嫂熊某某就用装骨灰的背篓背在冷某某的背上,押着他去火葬场的火化厅,有的人说要打他,我们说要将他拉去火化,到了门口,参与我们来的人就要动手打冷某某,杨某某和杨某某不准打,参与来的人就动手砸了火化厅的门和窗,具体是谁砸的我没有注意。我和熊某某就准备押着冷某某去县政府,在殡葬管理局的门口,就看见一个穿白色衣服的小伙(指陈某,我家的人就追上去将其抓住,然后用孝帕将这个小伙和另外一个小伙的手拴住,他们把栓人的孝帕拿给我,我们就往城区方向走,后来公安机关的来就叫我们把人放了;5、证人杨某某证实:2013年8月10日下午,我弟杨某某病逝送县殡仪馆火化后,因为骨灰没有达到死者家属保留“四大骨”的要求。我和杨某某、杨某某、卢某某、杨某某等人到殡管局办公室找杨局长理论,谈了十多分钟没有结果杨局长就走了,其他人也跟着走。此时杨某某就用办公室里的塑料凳子砸办公室的文件柜、饮水机等东西,杨某某、杨某某也随后参与砸文件柜之类的东西。紧接着,杨某某、杨某某、杨某某、卢某某就扭住火化工冷某某的手,把手扭在背上押带他到火化大厅。当时火化厅大门没有开,门是锁着的,杨某某、卢某某、熊某某等人就将火化厅的玻璃门窗砸坏,要准备把火化工推进火化炉火化,由于我在后面,杨某某、卢某某等人是用什么东西砸坏火化大厅的玻璃门窗我不清楚。砸了玻璃门窗之后,杨某某、杨某某、杨某某、卢某某等人将杨某某的骨灰用一个背篓装着给冷某某背起,押着他去县政府;6、证人张某某证实:我舅子杨某某死后,拉去火葬场火化,因为四大骨没有保存与殡仪馆发生纠纷,大家就在那里闹了起来,殡仪馆来了两个人叫我们家属上二楼去讲,我先上去的,由于太热了就下来,然后就听见二楼打起来了。我就跑上去看,大家七嘴八舌的说要把火化工人火化了,杨某某的儿媳妇熊某某和姜某某把火化工人拉起走,拉到一楼,我的侄儿杨某某拿一个钉锤就要去打火化工,我拦住不让。然后杨某某和杨某某又去每人提一根钢管把火化厅的玻璃打坏,并说要把火化工人推进去火化,当时人多很乱,不知是哪一个说这样解决不了问题,把火化工人喊起到政府去解决,熊某某就抬骨灰给火化工背起,几个妇女就押着走,走到白岩到织金的公路上,我们就看见殡仪馆的一个工作人员和来动员拉杨盛先的尸体去火化的另一个工作人员,杨某某的两个媳妇又去抓住这两个人,用孝帕把这两个人栓起一起拉起走,后来就被公安拦住;7、证人杨某某证实:2013年8月10日,因为我父亲火化的问题与殡仪馆发生矛盾,去办公室谈没有达成一致意见,领导走后,我家在办公室里的有十多个人,但砸坏办公室的文件柜和饮水机的是我堂弟杨某某,他是用办公室的塑料凳砸的,把火化工押出去没有人得组织,大家在办公室里的人都得推的。在火化厅门前砸玻璃门的是杨某某和杨某某,杨某某提的是木工建厕所用的钉锤,杨某某是用搭建架子的钢管砸的,火化工是几个妇女捆的,有我大嫂熊某某,我的幺姑妈,我妻子姜某某,其他的我就记不清了;8、证人杨某某证实:2013年8月10日,我去看杨某某火化,发生纠纷后,有人把殡仪馆二楼的东西砸了,具体是砸什么我也没有注意看。杨某某的两个儿媳妇就在二楼把火化工拉起下来,拿骨灰给火化工人背起,大家说要把火化工拉去火化,后来讲的讲,劝的劝,又把火化工人押起准备去县政府讲,后来不知怎的,杨某某的两个媳妇又用孝帕把另外两个人栓住拉起走,警察到现场后大家就把人放了;9、证人卢某证实:杨某某是我的姑爹,他死后去殡仪馆火化,我们拿到骨灰后不满意,要求殡仪馆的人负责,但是殡仪馆的负责人说找领导来处理,总之就是一直推。我们和他们一直讲到下午16点左右都没有处理好,而且代表殡仪馆在场处理的人又出去了,当时就只有一个火化工在殡仪馆二楼卖骨灰盒旁边的办公室里,我们家属的情绪激动,就有人砸办公室的东西,后大家下楼去火化大厅,大厅的门是锁着的,有人提钉锤去砸门,卢某某拿一根钢管去砸,有几个警察和保安上来时,卢某某还用钢管吓唬他们,不让他们靠近;10、证人李某某证实:我的外公去世后,2013年8月10日被拉到织金县殡仪馆火化。因为我一直在车上睡觉,听到吵闹的声音才下车来看,此时我妈正被警察抓。参与闹事的有杨某某、姜某某、杨某某、杨某及其他我叫不出来名字来的人,闹事的具体经过我不清楚;11、证人杨某某证实:打、砸火葬场的时候我去取钱和买东西,没有在场,回来时看见家族中的亲属扶着一名男子,该男子背着杨盛先的骨灰,还有两名男子被白色的布条绑着朝火葬场外面走,走了一会儿就被公安警务人员拦住;12、证人马某某证实:2013年8月10上午八点左右,我开车送死者杨某某家亲属上殡仪馆看火化杨某某,火化完毕后,骨灰领出来杨某某的大儿子就说骨灰烧细得很,说要找殡仪馆的人讨说法,后来了两个领导叫杨某某家两个儿子去办公室商量,他们上去很久不见出来,我们七、八个人上去看情况,其中,杨某某家的一个侄儿子就进去和他们商量,我们在外面等,一会儿就听见乱骂砸东西的声音,我们就去看,看见杨某某家一个姓卢侄儿子在砸办公室里的柜子,砸完后又将旁边殡仪馆的一个工作人员叫冷某某的扭起押起出来,说要押冷某某去火化,我们其他人就跟在后面走,来到火化室门口门是关起的,然后押冷某某的那个人就找来一根钢管乱砸火化室门的玻璃,砸烂几块玻璃门,之后杨某某的亲属就说把冷某某押去县政府,杨某某的两个儿媳妇就把杨某某的骨灰给冷某某背起,在走的途中我们又看见有两个穿白衬衣的人从殡仪馆办公楼跑出来,然后就有十多人去追,追到之后就有四个妇女用孝帕捆起两个牵起走,走到下面三叉路口就被警察拦住;13、证人杨某证实:我们村的村民砸殡仪馆的玻璃是因为死者家属看到骨灰没有达到之前与殡仪馆负责人谈的条件,殡仪馆的工作人员以及领导以吃饭为借口走了,到了下午18时仍然没有解决,气愤之下就砸坏了殡仪馆的玻璃,是谁砸的我没有看清楚;14、证人杨某某证实:我父亲2013年8月2日去世以后,经过相关部门做工作,我们同意火化,但要保留四大骨,相关人员是同意的,同年8月10日,我父亲火化完以后我就发现直接火化成了骨灰。为此,我们找殡仪馆谈,一直没有结果。后双方在办公室发生争吵,我幺叔杨某某等人砸办公室的文件柜、饮水机、塑料凳之类的东西,接着又去抓住火化工冷某某的手,说要拉他去火化,杨某某、卢某某他们拉火化工时,我去拉他们,但拉不住。到火化厅的时候,由于现场非常乱,他们又用钉锤去砸火化厅的门,卢某某用钢管去夺门,我又要转身看住火化工,怕他被打,就听见玻璃破碎的声音,我转身看时,不知是谁把卢某某的钢管抢去了,他们又用钉锤锤玻璃门窗,钉锤被人抢去后,又找来钢管砸。这个过程中并没有发生打架,我不知道是谁提出要拿殡仪馆的工作人员去火化的,我妻子熊某某等人用孝帕将一个工作人员捆绑起,然后拿给我姑妈杨某某牵着,后又将另外一个殡仪馆的工作人员捆绑起来,我和他们准备将这两个人押到县政府去,我家中的100余人当时也是一起走的,在途中就被警察拦住,我们就把这三个人放了;15、证人杨某某证实:死者杨某某是我哥,殡仪馆来做工作的时候双方就讲好要烧成大块的骨头,不能烧成灰,后来没剩下骨头双方就起了矛盾,我听见砸东西的,但是谁砸的、砸的是什么我就不知道了。我的侄儿媳妇熊某某就将火化工押出火葬场,才出大门口一百米左右,熊某某就叫我拉着火化工的手到县政府讨说法,我们走了大概一公里左右就遇见警察,我把人放了。我们一共押了三个人,我只是押火化工,另外两个用孝帕栓起的人是哪个押的我没有注意;17、证人冷某某证实:2013年8月10日凌晨4时,我们去冷坝村接的一具名叫杨某某的尸体到我们殡仪馆火化。火化后,家属认为没有达到他们的要求,就开始闹,领导给他们解释,他们不听,领导就喊我到办公室去从火化技术的角度给他们家属作解释。但杨某某的家属什么都不听,只要结果,必须四大骨完整,有几个情绪比较激动的家属就说把我拉出去火化了,有的就开始砸殡管局办公室里的物品,有几个就扭住我的手,反扭到背上,有些就在后面打我。当时办公室只剩我一个人,他们就把我从办公室押起往火化间走,到办公室门口,有的就说要么把我打死,要么把我直接火化了算,到火化车间门口,有的砸门,有的砸玻璃,有的就把骨灰拿给我背起,要押起我到县委政府。到殡仪馆办公楼门口,我见有十多个人在追罗县长的秘书和殡仪馆的工人陈江,将他们二人抓住后用孝帕拴起,和我一起押起往县委方向走。走到林场附近,警察来了他们才将我们三人放了;18、证人陈某证实:我是织金县火葬场的工作人员,我的职责是负责接待死者家属送死者火化,2013年8月10日12时许,我在火葬场接待死者杨某某的家属送死者来火化,死者家属在火化大厅里面等。大概过了几分钟,财物总监打电话给我说,杨某某的家属在火化大厅里闹事,让我去看看。我听后怕出事就跑到接待大厅里面叫我们工作人员不要出来,说完我就准备去火化大厅,刚走出门口就看见死者杨某某的家属有七八十个人用孝帕将死者杨某某的骨灰盒栓背在我们火化工冷某某的背上,押着冷某某往大门方向走,这时刚好罗县长的车进来,就有几十个人将罗县长的车围住,我见事情不对就跑,他们抓住我以后就用孝帕将我的手拴住并将我拉到罗县长的车边去,我被拉到车边以后这些人打开车门将罗县长的秘书拉下来用孝帕和我栓在一起。我们被拴住后这些人就叫两个中年妇女和一个中年男子负责押我,其他人负责押冷某某,押我的这两个中年妇女边走边打我的头和手。我们走离火葬场有一公里左右的地方就遇见公安人员,死者的家属才将我们放了;19、证人徐某某证实:我是织金县人民政府罗副县长的秘书,2013年8月10日下午五点过我们到殡仪馆时,我下车走向服务大厅,就看到几十个群众朝我们方向跑过来,我就跑回车上。然后这帮人就跑过来拉开车门讲就是我,有一个人就把我从车上拉下来,其中两个男人扭住我的手,另外两个用孝帕捆住我的手,另一个殡仪馆的工作人员也被他们用孝帕拴住双手,之后我们两个被三个妇女捆在一起,他们就押着我们,还有一个背着骨灰盒的人往县政府方向走,一会儿就被公安民警拦住,他们才放了我们三人的证言;20、证人吴某某、陈某证实:我们是织金县火葬场的工作人员,2013年8月10日,杨某某火化结束后,其家属说没有保留“四大骨”,就开始闹,下午,相关部门的领导及死者家属到二楼办公室协商,没有协商出结果。死者家属的情绪比较激动,我们在一楼听见二楼有砸东西的声音,我们就跑上去看,见到死者家属中的一名男子手上拿着塑料板凳,办公室的文件柜被砸坏,其中一名男子喊把办公室内的火化工冷某某押到火化间进行火化,三四个男子就将冷某某的手扭在其背后,强行将冷某某押到火化厅。死者家属中的三名男子在去火化厅的途中,在一个工地上捡起钢管,将火化厅的门窗砸坏,准备把冷某某带进火化间去,但被死者的其他家属阻止了。随后又押着冷某某说带他到县政府去,他们再往外走的途中,罗县长的秘书和火葬场的工作人员陈江站在路边,死者家属看见罗县长的秘书,就上前去抓住罗县长的秘书,陈江看见罗县长的秘书被打,害怕了就跑,死者家属又将其抓住并用孝帕将陈江和罗县长的秘书捆在一起,将两人一起押走;21、证人李某某证实:2013年8月10日下午十八时许,我和罗县长、徐某某开车去殡仪馆处理事情,到殡仪馆,我看见有死者家属背起骨灰盒向我们走来,我和罗县长就在车里面,徐某某从殡仪馆的办公楼跑过来上车,他才上车,就有几十名死者家属把我们的车拦住,其中有三名男子强行打开车门,把徐某某和罗县长拉下车,并把徐某某手抓住说:“你给我把骨灰盒背起”,其中一名男子就从头上把孝帕拿下来栓徐某某,并把他押走出去殡仪馆;22、证人刘某某证实:我是织金县民政局下设的殡葬管理局的工作人员,2013年8月2日,鱼塘村杨某某死后,我们去做了几次工作,死者家才同意火化。8月10日,在拉杨某某火化的途中我就告诉死者家属捡灰火化是700元,平板火化是550元,因为捡灰火化可以保留骨头,死者家属要四大骨和颅骨要完整,但火化主任说不能完全保证,冷某某主任说火化后脚手骨会破损,小骨可能会看不见,但火化后拼起来看起来还能像完整的样子,死者家属才同意,把手续办完后我就走了,我走之前还和殡仪馆的袁总和几位工作人员说像这种情况在技术上一定要处理好。到了中午一点左右,死者家属杨某某就打电话给我说火葬场没有把四大骨和颅骨保存下来,叫我必须上去参与解决,但我没有上去;23、证人李某某证实:我是鱼塘村的村干部,2013年8月2日我们村杨某某死亡后。经过几次做工作,杨某某的俩儿子才同意火化,但是要求殡仪馆必须保留杨盛先的“四大骨”,殡仪馆是同意的。在8月10日早上,杨某某的尸体火化后没有保留四大骨,杨某某的儿子杨某某就打电话给我,叫我来织金县殡仪馆火葬场,想叫我出面证实当时提出的要求是保留“四大骨”。我到后,杨某某就说火化没有留下“四大骨”,而且他们家属也没有吃饭,我给领导汇报后,经领导同意,我就招呼杨某某家家族亲戚吃饭,之后殡管局的杨局长就喊死者家属到殡管局办公室谈话,当时我也去的,谈了十来分钟,事情僵持起来,只要杨局长一说话,杨某某、杨某某、杨某某等人就不依不饶的,谈不下去。大家就在办公室里面坐着,一会杨局长就走了。杨家人就用办公室的塑料凳子去砸文件柜、饮水机,杨某某、杨某某也参与砸文件柜等之类东西。随后,杨某某、杨某某、杨某某就扭住火化工冷某某的手,外面的卢某某等人就冲进办公室来,将火化工拉出去,把火化工的手扭在背后,押着他下楼。火化工被带到一楼以后,杨某某将他手扭住,杨某某之妻熊某某就将装骨灰盒的背篼放到火化工的背上。杨某某、卢某某、熊某某等人就押着火化工往火化厅方向走了;24、证人蔡某某、周某某、丁某某、王某某证实:我们是在殡仪馆做工的工人,2013年8月10日早上听说火化了一具尸体,不知是什么原因,那家家属来了一百多人。其中一男子将火葬场的火化工从殡葬管理局的上面扭起往火化厅方向走,火化工有一只手是扭背起的,后面也跟着男男女女的一帮人。跟在后面的有一个人捡我们工地上的一把钉锤提起往火化厅方向去,有些人也捡起钢管去,将火化厅的玻璃门、窗砸坏。有的人押着背着装有骨灰盒的火化工往殡葬管理局的方向走;25、证人杨某某证实:2013年8月10日,杨某某的家属因为尸体火化不符合死者家属的要求在织金县殡葬管理局、火葬场聚众闹事。民政局就叫我去做工作。在殡仪馆,我就请死者家属到殡葬管理局的二楼办公室去商量,但是死者家属不听解释,达不成一致意见。我看见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就给分管的罗县长汇报了此事。接着,我就到殡葬管理局的上面去接罗县长,并进行当面汇报时,死者家属将火葬场的火化工押带着,背上还背着背篓,另外的一些人押带着火葬场的大堂经理,走了没多远,死者家属就向徐某某冲过来,徐某某就转身跑到罗县长的车上,死者家属就冲上来将车门拉开,把徐某某从车上拉下来,然后将徐某某与火葬场的大堂经理用孝帕拴在一起,押带着往城区去了,最后公安人员来他们才放人的。我也是后来才知道殡葬管理局的文件柜、火化厅的玻璃门窗被砸坏的事情;26、证人罗某、赵某某分别证实:我们是织金殡仪馆的职员,对于杨某某家属闹事的情况,在我们殡仪馆造成极坏的影响。当时有一家人家正在办丧事,火葬场的食堂正在为那家准备饮食,杨某某家属讲闹累了饿了,还喊火葬场安排饮食,有十多桌,扰乱了火葬场的正常运作秩序,其他的工作人员也无法正常工作;27、证人何某某证实:我是清镇市青山园殡仪馆的火化工,从事火化工作有六年多了,火化可分为捡灰火化和平板火化两种,捡灰火化能分辨清楚部位捡灰,平板火化不能分辨部位捡灰,骨灰是乱的;28、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杨某某于2013年10月9日在贵阳市火车站被抓获并羁押于贵阳铁路公安处看守所至同年10月11日转织金县看守所羁押;29、刑事照片证实:死者杨盛先骨灰置于一背篓内,颜色为灰白色与黑色,主要部分呈块状;30、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三被告作案的钢管三根、木板一条、铁锤一个;31、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相关人员及证人指认案发当日任意损毁织金殡仪馆财物的人系被告人杨某某等人;32、杨某某死亡证明、身份证明、火化手续文书、织金县仙居殡仪有限责任公司证明分别证实:死者火化的情况以及死者骨灰现暂存于在织金县殡仪馆;33、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证实:对案发现场勘查记录,提取作案工具照片,现场财产被损坏照片的状况;34、织估字(2013)135号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织金殡仪馆被损坏的财物价值;35、户籍证明证实三被告人的出生时间。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熊某某、卢某某以其亲属尸体火化不符合要求为由,任意损毁织金殡仪馆的财物、逞强耍横捆绑相关工作人员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当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地位作用相当,均属主犯,应依法处罚。三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确认。对被告人熊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导致本案的发生系殡葬管理局未按承诺火化尸骨,被告人熊某某系从犯以及请求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死者的尸骨是否按其家属的要求火化,均不能成为被告人熊某某以此任意捆绑殡仪馆工作人员的理由;本案中,被告人熊某某的行为与其他同案犯地位和作用相当,均属主犯;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应当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其行为不属刑法规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的法定情节。故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其余辩护意见符合本案的实际及相关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三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深,悔罪态度较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其居住地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熊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卢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耿晓峰审判员 李兴茜审判员 彭慧菊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张 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