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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东执民字第438-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林华飞、吴冬儿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林华飞,吴冬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东执民字第438-2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住所地:宁波市。代表人:洪卉,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耀军,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燕,该××行员工。被执行人:林华飞。被执行人:吴冬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甬东商初字第1658号民事判决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吴冬儿名下位于宁波市鄞州区下应街道紫郡小区6幢9号901室(含阁楼)房地产,并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2012)甬东商初字第165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还应负担相应的申请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吴冬儿名下位于宁波市鄞州区下应街道紫郡小区6幢9号901室(含阁楼)房地产及室内固定装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杨柳艳审 判 员 赵建耀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代书记员 袁金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