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绍诸民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蒋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诸民初字第273号原告:蒋某。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本案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马东晓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楼 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