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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诸民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蒋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诸民初字第273号原告:蒋某。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本案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马东晓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楼 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