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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罗执字第150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韩丽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丽,尚书鹏,尚丙生,连德田,程振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罗执字第1500号申请执行人韩丽。申请执行人尚书鹏。申请执行人尚丙生。申请执行人连德田。被执行人程振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临罗民一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程振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程振营有位于临沂市兰山区明德花园和临沂市罗庄区高都街道办事处程庄村房产两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程振营位于临沂市兰山区明德花园和临沂市罗庄区高都街道办事处程庄村(编号为126024南至陈金星、东至程爱亭、西至程振强、北至罗程路)房产两处。二、被执行人程振营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程振营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程振营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两年。四、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牛海涛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晁海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