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342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珠海风翔贸易有限公司与邓志豪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风翔贸易有限公司,邓志豪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3422号原告珠海风翔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浩,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付王颖,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志豪,男,汉族,1994年1月3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风翔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邓志豪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风翔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启洪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闫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