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源执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林青毅居间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青毅,沂源县鲁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源执字第332号申请执行人林青毅,男,196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沂源县鲁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型工业园开发大道中。本院在执行林青毅诉沂源县鲁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即本院作出的(2012)源民初字第60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现已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3)源执字第332号案件执行完毕。审判长 杨朝程审判员 王成胜审判员 徐 宾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王蓝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