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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执字第01138-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谢保同与宋文俊、成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3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保同,宋文俊,成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执字第01138-3号申请执行人:谢保同,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宋文俊,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成秀,女,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南民一初字第003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宋文俊、成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宋文俊、成秀向申请人谢保同支付165093.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申请执行费2376.00元。但被执行人宋文俊、成秀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成秀在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中山公园支行的存款人民币17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 强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王宗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