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泰民辖终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2-24

案件名称

山东振挺精工活塞有限公司与上海和晖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和晖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振挺精工活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民辖终字第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和晖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同善,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振挺精工活塞有限公司。上诉人上海和晖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宁阳县人民法院(2013)宁商初字第1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的主要理由有,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上诉人从未收到原审法院送达的任何证据材料,应按照法律规定移送上诉人即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请求将本案应移送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涉案《装饰装修施工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符合法律规定,属有效条款。原审法院根据合同约定对该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证据不足,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宗强审判员  刘传新审判员  秦洁建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张 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