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赣民初字第573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民初字第5736号原告王某甲,居民。被告王某乙,居民。本院于2013年12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王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柏岩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戴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