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沧执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盐山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孙宝周、马学增、张宪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盐山县农村信用合作社,马学增,张宪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沧执字第00023号申请执行人盐山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住址:盐山县城东环路。法定代表人李明青,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宝周,男,盐山县吉科农村信用社信贷员。被执行人马学增,男,汉族,住盐山县。被执行人张宪成,男,汉族,住盐山县。盐山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与马学增、张宪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沧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2)沧仲裁字第265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4)沧执字第00023号。因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和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均在盐山县辖区,为节约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方便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实施细则》第21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沧州仲裁委员会(2012)沧仲裁字第2656号仲裁裁决,指令盐山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XX昌审判员 杨敬浩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王建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