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胶民初字第70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王海涛与王京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涛,王京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胶民初字第703号原告王海涛,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金成,男,汉族,胶州润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京海,男,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涛与被告王京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对被告王京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的起诉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涛撤回对被告王京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 娜代理审判员 郭 倩人民陪审员 高 虹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刘彩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