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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慈民一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4-11

案件名称

高开兵诉陈丛军买卖合同纠纷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开兵,陈丛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慈民一初字第151号原告高开兵,男。被告陈丛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陈丛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4年1月10日,原告高开兵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开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高开兵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怀林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徐 西有关法律规定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