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中刑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罪犯李胜玉减刑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胜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通中刑执字第9号罪犯李胜玉,男,1973年4月5日生,汉族,吉林省梅河口市人,小学文化,现于吉林省梅河监狱服刑。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3日作出(2010)辉刑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胜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刑期:自2010年4月6日起至2022年4月5日止)。执行机关吉林省梅河监狱以罪犯李胜玉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纪,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提供该犯的月考核表、表奖审批表等相关证据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执行期间,能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获监狱奖励3次,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该犯月考核表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本院认为,罪犯李胜玉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项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胜玉准予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刑期:自2010年4月6日起至2020年10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树文代理审判员 张丽晶代理审判员 张 娜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庄黎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