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亳民一终管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张丽与吴全红民事其他案件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全红,张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亳民一终管字第000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全红,男,汉族,1969年1月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丽,女,汉族,1968年9月13日出生。上诉人吴全红因与被上诉人张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3)谯民一初字第031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人经常居住地在广州市石城路石城新村,请求将本案移送广州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吴全红未提供其经常居住地在广州市的证据,作为其住所地的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院对吴全红请求将本案移送管辖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冯 华审判员 怀 峰审判员 顾玉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卞广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