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赤壁民调确字第0013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龚前程、熊纯意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龚前程,熊纯意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赤壁民调确字第00135号申请人龚前程。申请人熊纯意。案由: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赤壁市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并于2013年12月16日签订赤交调(2013)451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各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龚前程为熊纯意支付因此次交通事故医疗费用外。另一次性支付其他费用5000元。2、双方收到上述款项后此事处理即告终结,双方之间不再存在任何权利义务。2014年2月10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本院经审查,申请人双方签订的赤交调(2013)451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确认条件,且已于协议当天支付全部赔偿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龚前程、熊纯意于2013年12月16日签订的赤交调(2013)451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审判长 马小年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钱慧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