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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63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王福岭与深圳市龙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横岗百货商场,深圳市龙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深圳市龙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横岗百货商场,深圳市龙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634号原告王XX,,户籍住址:山东省曹县。被告深圳市龙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横岗百货商场,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负责人吴XX。被告深圳市龙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吴XX。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诉被告深圳市龙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横岗百货商场、深圳市龙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庭外达成和解为由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XX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王XX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春雾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彭职威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