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巴法少民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巴法少民初字第00009号原告王某甲,女,200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曹某甲,女,197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曹某乙,男,1947年3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乙,男,1973年7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0元由原告王某甲的法定代理人曹某甲承担。审判员 马燕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何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