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民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张文辉与朴正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辉,朴正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初字第158号原告张文辉,男,朝鲜族,现住延吉市新兴街兴旺委。被告朴正允,男,朝鲜族,现住延吉市北山街丹胜委。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辉诉被告朴正允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辉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原告已预交2380元),合计1150元,由原告张文辉负担。审判员 许红日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谢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