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晋民初字第741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厦门安踏贸易有限公司与长城国际体育传播有限公司、孙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安踏贸易有限公司,长城国际体育传播有限公司,孙杨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晋民初字第7418号原告厦门安踏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世家,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荣辉、王鹏程,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长城国际体育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立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崇宇,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庞晓兵,该公司经理。被告孙杨,男,199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安踏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长城国际体育传播有限公司、孙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安踏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3060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15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林海堤审 判 员 陈凯思人民陪审员 张婉鑫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潘苗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