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执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西安市新城区八府庄村民委员会分红款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西安市新城区八府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00041号申请人刘某某。被执行人西安市新城区八府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八府庄村。刘某某与西安市新城区八府庄村民委员会分红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5)新民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市新城区八府庄村民委员会支付2011年至2012年的分红款66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刘某某已向法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新执字第0004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东荣审判员 舒四来审判员 吴建平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王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