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港复执字第002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吴怀玺与陈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怀玺,陈康林民间借贷纠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港复执字第0027号申请执行人:吴怀玺被执行人:陈康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依据:(2013)港民初字第066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吴怀玺与被执行人陈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港民初字第06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实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玲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周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