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永中法刑执字第155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罪犯赖新德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赖新德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永中法刑执字第1559号罪犯赖新德,男,196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攸县人。现在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昆明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20日作出(2001)昆铁中刑初字第1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赖新德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26000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24日作出(2001)云高刑复字第43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2001年10月15日交付执行。2003年10月10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6年4月26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八年。2011年6月17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于2013年12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提出,罪犯赖新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监纪,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为87分,2012年年度改造质量评估为A等。2013年一、二季度改造质量评估分别为好档。在思想上,能联系思想实际,深挖犯罪根源;劳动积极,从事电子产品整脚劳作,完成任务较好。现累计得奖励分153.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年度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及总结鉴定表记载,有监区及监狱考评小组讨论记录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提出罪犯赖新德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赖新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赖新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执行至2021年1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江云审判员  曾 辉审判员  胡明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张 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