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新法民二初字第164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大堂村均安经济合作社与梁方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大堂村均安经济合作社,梁方池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新法民二初字第1642号原告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大堂村均安经济合作社。负责人梁社效,是均安村民小组组长。委托代理人梁女开,是均安村民小组副组长。被告梁方池。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大堂村均安经济合作社诉被告梁方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大堂村均安经济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计算),由原告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大堂村均安经济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张松坚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陈晓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