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仪陈民初字第001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吕宏岭与王庆珍、陈福林、王恒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宏岭,王庆珍,陈福林,王恒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仪陈民初字第0014号原告吕宏岭。原告王庆珍。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吕志清,仪征市星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福林。被告王恒兰。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宏岭、王庆珍与被告陈福林、王恒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宏岭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宏岭、王庆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洪茂勋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刘春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