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一中刑减字第525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肖军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肖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一中刑减字第5253号罪犯肖军,男,29岁(1985年1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大专文化,现在北京市良乡监狱服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9日作出(2008)丰刑初字第7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肖军犯抢劫罪、强奸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现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0年9月20日以(2010)一中刑减字第284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2年8月31日以(2012)一中刑减字第391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北京市良乡监狱于2013年12月12日提出对罪犯肖军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良乡监狱认为,罪犯肖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3年10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良乡监狱根据肖军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肖军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肖军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良乡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肖军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肖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的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肖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7年11月23日起至2019年2月22日止),原判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宇红代理审判员  徐 宁代理审判员  黄晓丰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