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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通山民调确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涛、徐明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民事决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涛,徐明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决 定 书(2014)鄂通山民调确字第83号申请人陈涛。申请人徐明。案由: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申请人陈涛、徐明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2年12月28日经通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主持调解,于2012年12月28日自愿签订协议书。各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双方车辆造成的损失由物价定损为准,由陈涛承担支付4017.50元,由徐明承担支付6069.24元。2014年1月5日,申请人陈涛、徐明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该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本院经审查,申请人陈涛、徐明签订的协议书符合确认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于2012年12月28日签订的协议书有效。审判员  陈朝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郑 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