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8381-8390、8393、8395-8411、8413-8416、8418、8419、8421-8426、8428-8443、8445-8447、8449、8451-8452、8455-8459、8461-8465、8469-8474、8476、8478-8479、8482、8484-8491、8493-8495、8497-8508、8511-8512、8514-8517、8519-8522、8524-8530、8532、8535-8541、8543、8545-8557、8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安云霞等人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安云霞等人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8381-8390、8393、8395-8411、8413-8416、8418、8419、8421-8426、8428-8443、8445-8447、8449、8451-8452、8455-8459、8461-8465、8469-8474、8476、8478-8479、8482、8484-8491、8493-8495、8497-8508、8511-8512、8514-8517、8519-8522、8524-8530、8532、8535-8541、8543、8545-8557、8559、8561-8562、8565、8566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负责人朱慧民,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郭耀鹏、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云霞等人(被告信息详见附表1)。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被告安云霞等人信用卡纠纷一百四十九案,本院2013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泽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潘礼、李娴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判,于2013年1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郭耀鹏到庭参加诉讼,各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上述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安云霞等人分别向原告申请办理了信用卡(卡号详见附表1),但各被告持卡消费后均未按期还款,各被告拖欠原告信用卡款项本金、利息、分期手续费及滞纳金、超限费等费用数额详见附表1。经原告多次催款未果,遂起诉请求判令各被告立即偿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利息、分期手续费及滞纳金、超限费等费用(本金、利息、分期手续费及滞纳金、超限费等费用数额详见附表,利息及滞纳金等费用暂计截止日详见附表1,此后按《领用合约》规定继续计至清偿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各被告未答辩。原告为其诉讼主张举证如下:1、信用卡申请表及领用合约;2、交易明细。各被告未提交证据。经庭审审核,原告提交的各案证据均与原件核对无异,并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依据本院认定的上述证据以及庭审笔录,本院确认原告所诉称的事实。另查明,涉案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一经原告审批同意发卡,被告应按规定缴纳年费,个人无限卡主卡每卡5000元/年、附属卡每卡2500元/年;个人钻石卡主卡每卡2500元/年、附属卡每卡1500元/年;个人钛金卡主卡每卡300元/年、附属卡每卡300元/年;个人金卡主卡每卡200元/年、附属卡80元/年;个人普通卡主卡每卡80元/年、附属卡40元/年;银联高尔夫金卡、如意三宝信用卡、福信用卡、福信用金卡、绿色零碳信用卡每卡200元/年。信用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此项利率变动而调整。信用卡账户内的存款不计付利息。交易记账日至发卡机构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间为免息还款期,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0天。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偿还全部应还款项即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含)未偿还全部应还款项、超过发卡机构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使用信用额度支取现金或转入个人账户等情况时,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当自发卡机构记账日起支付透支利息。持卡人未全部偿还最低还款额,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缴纳滞纳金;当持卡人累计未还交易金额超过发卡机构为其核定的信用额度是,应按超过信用额度使用部分的5%支付超限费(无限卡、钻石卡、白金卡免费)。被告以信用卡预借现金时,需支付手续费,境内按交易金额1%收取,人民币取现每笔最低3元,最高200元;美元取现每笔最低3美元,最高30美元;境外按交易金额的1%收取,银联网络每笔最低15元;非银联网络每笔最低3美元,最高30美元。原告应承担因其信用卡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透支本金、利息、服务费(取现费、年费、手续费等各项费用)、滞纳金和超限费等。原告还款顺序为服务费、滞纳金、超限费、利息、取现、已结算的分期付款金额、转账、消费的贷款本金和未结算的分期付款金额。本合约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及金融行业惯例办理。再查明,被告丁祖闩(被告名单详见附表2)等人于起诉后偿还部分欠款(还款明细详见附表2)。原告诉讼请求中的分期服务费的收取需要各被告开通分期功能,信用卡申请表上的“自选免息分期信息”栏中的分期功能均未显示开通,原告亦未能提供各被告申请开通分期功能的电话录音证明各被告开通了免息分期功能。本院认为,各被告向原告申领信用卡并持卡消费的事实说明,其自愿持有并使用信用卡的意思表示是真实、有效的,双方成立信用卡合同关系。信用卡领用合约应对各被告持卡消费的行为具有约束效力。各被告未依约按期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应立即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利息及滞纳金、超限费等合约规定的费用。鉴于被告丁祖闩(被告名单详见附表2)等人于起诉之后偿还部分欠款,原告诉讼请求金额应作相应扣减,故原告的事实请求部分成立,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中的分期手续费,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云霞等人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信用卡欠款本金、利息及滞纳金、超限费等费用[本金、利息及滞纳金、超限费等费用的数额及暂计截止日详见判决书附表3,此后的利息及滞纳金等费用仍按原、被告双方在《领用合约》约定的计付标准计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期届满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数额详见附表3(已由原告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张 泽人民陪审员 潘 礼人民陪审员 李 娴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张乐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