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芷刑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朱某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
案由
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芷刑初字第158号公诉机关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男,1968年5月27日出生于芷江侗族自治县,土家族,高中文化,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坪镇政府移民站副站长。2013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因涉嫌行贿罪经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3年12月25日经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辩护人吴泽刚,系湖南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湘芷检刑诉(2013)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行贿罪,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唐唯淞、被告人朱某、辩护人吴泽刚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下半年,被告人朱某到芷江从事房地产开发,准备在芷江侗族自治县民族宗教事务局(以下简称民宗局)办公大楼旁边修建福祥花园小区,同时欲承建民宗局办公大楼建设。经介绍,被告人朱某认识了民宗局局长龙某某(另案处理)和党组书记李某某(另案处理),2009年上半年,被告人朱某在与龙某某和李某某的交往过程中,多次表达了自己想承建民宗局办公大楼的意向,并承诺如果得到民宗局办公大楼的承建权,他会在自己开发的福祥花园小区的楼盘里送龙某某和李某某每人一套房子。当时龙某某和李某某也表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会给予朱某关照。在龙某某和李某某的运作下,为确保被告人朱某中标,民宗局办公大楼采取虚假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投标,被告人朱某分别挂靠了三家建筑公司进行投标,最后由其挂靠的芷江远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民宗局办公大楼主体工程完工后,在龙某某、李某某的帮助下,被告人朱某获得了民宗局办公大楼的装修工程及绿化、硬化工程。被告人朱某从民宗局办公大楼及其装修、绿化硬化三个工程中获利256312元。为了兑现自己的承诺,被告人朱某将龙某某、李某某在福祥花园小区订购房屋的购房款予以返还,被告人朱某分两次返还了购房款18万元给龙某某,返还了购房款15万元给李某某。被告人朱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了行贿行为。案发后,被告人朱某已将违法获取的不正当利益退还。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朱某的户籍证明、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湘财通字(2013)NO1446360639、芷江侗族自治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出具的《关于请求建设少数民族文化活动中心实行邀请招标的报告》、孙某某出具的《关于福祥花园授权委托书的情况说明》、怀化市建设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中标通知书》、芷江侗族自治县民族宗教事务局与芷江远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芷江侗族自治县民族宗教事务局与怀化市工程建设总公司芷江项目部签订的《装修承包合同书》、《绿化、硬化承包合同》、芷江侗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站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报告》、芷江凯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设银行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打印、中国建设银行转帐凭条、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芷江支行储蓄存单、个人业务凭证、怀化市宏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审核定案表》、实物帐、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芷人常发(2006)2号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中共芷江侗族自治县委员会芷委干(2001)61号文件、中共芷江侗族自治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出具的《违纪人员基本情况证明》、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办案说明》、证人龙某某、李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朱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共计33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行贿罪追究被告人朱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韩连周人民陪审员 杨殿平人民陪审员 王 英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杨晓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