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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沧执字第06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盐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之岐、张之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盐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之岐,张之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沧执字第065号申请执行人盐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河北省盐山县城东环路。法定代表人李明青,该单位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鹏,盐山县杨集乡农村信用社信贷员。被执行人张之岐,男,汉族,1951年10月18日出生,住河北省盐山县杨集乡百尺杆村。被执行人张之文,男,汉族,1949年1月27日出生,住河北省盐山县杨集乡百尺杆村。盐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之岐、张之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沧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2)沧仲裁字第266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4)沧执字第065号。因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及被执行财产所在地均在盐山县辖区,为节约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方便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实施细则》第21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沧州仲裁委员会(2012)沧仲裁字第2669号裁决书,指令盐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审判长 :张红星审判员 : 缴 健审判员 :王建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王汉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