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盘中刑二终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1-13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某受贿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盘中刑二终字第00077号原公诉机关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男,196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原系盘锦市服务业委员会生活服务业科科长。无犯罪前科。因本案于2013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执行逮捕,同年5月29日被取保候审。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审理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犯受贿罪一案,于2013年11月12日作出(2013)双刑初字第0009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原审被告人王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已构成受贿罪。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王某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13)双刑初字第0009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 希代理审判员  李智琼代理审判员  李 春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