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洛执字第0010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李广田与韩军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广田,韩军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执字第00103号申请执行人李广田。被执行人韩军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广田与被执行人韩军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2)洛民初字第008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并于2013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韩军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韩军平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4000元及利息、2007年12月28日以前的利息5000元、案件受理费270元。本案进入执行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韩军平一次性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30000元,案件受理费270元及剩余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现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该案现已全部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洛川县人民法院(2012)洛民初字第008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新文审判员 杨 剑审判员 张武君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王小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