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民初��第167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李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台民初字第1674号原告李某,女。被告孙某,男。原告李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孙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于1990年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1991年8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一直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喝酒后,经常暴打原告。现在没有和好可能,请求离婚。被告孙某辩称,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我有时打过原告,但不是经常,现在我知道错了,以后改正,请求原告能再原谅我一次。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孙某1990年经人介绍相识,1991年8月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1992年生育一子,现已成年。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一般,婚后被告常酒后打原告,致使夫妻感情不和,被告当庭主动承认错误,并保证以后不再���原告。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结婚,感情基础一般,婚后被告常酒后打原告,致使夫妻感情不和,被告当庭主动承认错误,并作出保证,此后不再打原告。只要双方能够珍惜夫妻感情,被告能够认真悔改,还是有和好的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李某的离婚之诉不予准许。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在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继文审 判 员 王海业人民陪审员 方志海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