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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勃法执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王春玉申请执行崔善全、杨明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勃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勃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春,杨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勃法执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王玉春,女,汉族。被执行崔善金,男,汉族。被执行人杨明,男,汉族。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3)勃民商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并同意结案。帮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3)勃民商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占军执行员  李龙军执行员  佟志金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刘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