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保刑执字第65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刘玉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保刑执字第655号罪犯刘玉良,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年五月三十日作出(2000)保刑初字第11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玉良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同案被告人张立辉等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五月十五日作出(2000)冀刑一终字第5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二○○六年五月十六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院于二○○八年十月十日、二○一一年四月三十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和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3年12月16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2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玉良在服刑期间,于2011年4月10日至2013年10月14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记功奖励3次、表扬奖励3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玉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发代理审判员 段 超代理审判员 钱 娜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龚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