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常法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常宁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阳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常宁市支行,阳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常法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常宁市支行,负责人王贻武,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阳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常宁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阳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阳某暂无履行能力,亦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和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15号”《关于规范集中清理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可依法重新申请立案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 胜审判员 阳 林审判员 陶永安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贺 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