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莲民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王凡分与于建涛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凡分,于建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莲民保字第32号申请人:王凡分被申请人:于建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于建涛与房彩祥共有的位于五莲县明珠小区(向阳路南侧)*号楼2单元402室的房产(莲房权证城区字第××号、第××号登记项下的房产)予以查封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于建涛与房彩祥共有的位于五莲县明珠小区(向阳路南侧)*号楼2单元402室的房产(莲房权证城区字第××号、第××号登记项下的房产)。本次对不动产查封期限二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变卖、抵押,不得在查封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负担。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范 军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李金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