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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民一初字第2660-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陈雄与卢裕清、卢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雄,卢裕清,卢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民一初字第2660-1号原告陈雄。被告卢裕清。系南宁市木仙建筑模板服务部业主。被告卢刚。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雄诉被告卢裕清、卢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位于南宁市江南区吴圩镇七坡林场厂区内的相应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等多人已向本院提起诉讼并申请对被告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原告申请查封被告位于南宁市江南区吴圩镇七坡林场厂区内的相应财产,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卢裕清、卢刚位于广西威林林业有限公司第一车间的财产(详见卢裕清威林车间产品及设备盘点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福升人民陪审员  凌戊恩人民陪审员  黎 发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谢文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