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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中法刑执字第158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罪犯朱子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子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永中法刑执字第1586号罪犯朱子君,男,197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衡阳人。现在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18日作出(2005)衡中法刑二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子君犯抢劫罪、私藏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05年12月2日交付执行。2009年2月27日经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1年6月10日经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于2013年12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提出,罪犯朱子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监纪,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为76分,2012年度个体改造质量评估为B等,2013年一、二季度个体改造质量评估档次分别为“较好”、“较好”档;在思想上,能联系思想实际,深挖犯罪根源;劳动积极,从事电子产品劳作,完成任务较好。现累计得奖励分19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年度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及总结鉴定表记载,有监区及监狱考评小组讨论记录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提出罪犯朱子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朱子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确有悔改表现,可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子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执行至2016年10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江云审判员  黄 勇审判员  唐小红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张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