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曲连敏与哈尔滨康赛尔经贸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金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连敏,哈尔滨康赛尔经贸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金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231号申请执行人曲连敏,女,1950年10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哈尔滨康赛尔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黄河路128号。法定代表人崔慧,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黑龙江金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宣化街486号。法定代表人姜耀春,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曲连敏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康赛尔经贸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金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0)南民一初字第12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曲连敏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时已过两年申请执行期限,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执字第23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钒审判员 姜晓明审判员 于文彬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蔡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