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商初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2-10
案件名称
江苏帅龙集团有限公司与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帅龙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商初字第0001-1号原告江苏帅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小海街道。法定代表人杨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培培,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吴卓,江苏信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北路1号。法定代表人孙永刚,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帅龙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帅龙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帅龙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帅龙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07元,减半收取9603.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603.50元,原告江苏帅龙集团有限公司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邢霖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骆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