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洪民初字第102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黎思华、黎德忠追偿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洪雅支公司,黎思华,黎德忠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洪民初字第1029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洪雅支公司,住所地:洪雅县洪川镇天池城北街53号。负责人童敏,经理。委托代理人祁明忠,男,1969年3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洪雅县止戈镇莲花街10号,系原告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黎思华,男,出生于1994年1月17日,汉族。被告黎德忠,男,出生于1970年12月27日,汉族。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洪雅支公司与被告黎思华、黎德忠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3日受理后,由审判员孙斌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斌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肖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