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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晋民初字第292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吴衡与福州川河给排水配套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衡,福州川河给排水配套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晋民初字第2922号原告吴衡,男,住安徽省六安市。委托代理人林明星,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州川河给排水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法定代表人林银铨,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传恒,福建金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衡诉被告福州川河给排水配套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吴衡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衡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吴衡负担。代理审判员  江榕榕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危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