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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老河口民调确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谢小宁与老河口市酂阳法律服务所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老河口市酂阳法律服务所,谢小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老河口民调确字第00024号申请人老河口市酂阳法律服务所。负责人王冰,系该所主任。申请人谢小宁。本院于2014年1月6日受理了申请人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兰大兵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申请人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申请。双方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兰大兵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尹 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