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沙执恢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振坤与被执行人韩婉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振坤,韩婉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沙执恢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胡振坤,男,汉族,1975年7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韩婉星,女,汉族,1983年11月14日出生。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振坤与被执行人韩婉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14269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的部分工资收入。2014年1月6日双方经协商,被执行人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7135元,尚差的款项,申请执行人表示放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沙民初字第10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黎忠辉审 判 员 卢榕平代理审判员 肖 玲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黄 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