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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沙执恢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振坤与被执行人韩婉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振坤,韩婉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沙执恢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胡振坤,男,汉族,1975年7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韩婉星,女,汉族,1983年11月14日出生。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振坤与被执行人韩婉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14269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的部分工资收入。2014年1月6日双方经协商,被执行人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7135元,尚差的款项,申请执行人表示放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沙民初字第10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黎忠辉审 判 员  卢榕平代理审判员  肖 玲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黄 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