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凤民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徐岩与李春燕买卖合同纠纷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岩,李春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凤民保字第00002号申请人:徐岩,男,1985年9月13日生,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申请人:李春燕,女,住浙江省义乌市。徐岩与李春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徐岩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称,被申请人李春燕欠申请人徐岩2万余元债务,一直未还,申请人将提起诉讼。现被申请人李春燕有一车玻璃杯及烟灰缸约300余件,在凤阳县工业园凤阳亚欧玻璃工艺品厂内,将要离去,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情况紧急,为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民事权益,特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扣押上述玻璃杯及烟灰缸300件。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其所有的2万元现金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徐岩的申请符合法定应当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李春燕所有的300件玻璃杯、烟灰缸,并交由申请人徐岩负责保管。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刘曼钧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缪立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