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城民一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毛增元与杨兴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增元,杨兴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城民一初字第217号原告毛增元。被告杨兴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增元与被告杨兴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毛增元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增元撤回对被告杨兴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毛增元承担。代理审判员 朱继发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夏瑞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