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一中刑减字第521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桂斌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桂斌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一中刑减字第5219号罪犯桂斌,男,40岁(197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小学文化,现在北京市良乡监狱服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5日作出(2007)房刑初字第3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桂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09年12月16日以(2009)一中刑减字第369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1年8月10日以(2011)一中刑减字第388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2012年10月10日以(2012)一中刑减字第446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北京市良乡监狱于2013年12月12日提出对罪犯桂斌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良乡监狱认为,罪犯桂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3年7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良乡监狱根据桂斌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桂斌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桂斌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良乡监狱罪犯减��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桂斌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桂斌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的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桂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同时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6年8月28日起至2016年2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宇红代理审判员 徐 宁代理审判员 黄晓丰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