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刑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申××放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
案由
放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昌刑初字第191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申××,男,26岁(1987年10月15日出生)。因涉嫌犯放火罪于2013年7月31日被羁押,同年8月8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刑诉(2013)12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申××犯放火罪,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申××为发泄个人不满情绪,酒后在其暂住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平西府村57号201室内,持打火机将房内被子点燃,造成厨房生活用品及门口过道处衣物、床单等物品烧毁,后经邻居共同救火,火势被及时控制,未造成严重后果。被告人申××被当场抓获。被告人申××及其家属已赔偿给他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申××在庭审中未提出异议,表示自愿认罪。并有经庭审质证的证人呼××、张××、唐××、刘××、何××、马××、周××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接报案及到案经过,鉴定意见书,勘验检查笔录,照片,工作说明,谅解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被告人申××的供述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申××犯放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申××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他人经济损失,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申××的具体犯罪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申××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卫东人民陪审员 徐进波人民陪审员 杜福文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熊文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