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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执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乔桂成申请执行东营市河口区新户镇龙王村民委员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桂成,东营市河口区新户镇龙王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河执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乔桂成,男,汉族,住东营市河口区。委托代理人:王树辉,山东益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东营市河口区新户镇龙王村民委员会,驻河口区新户镇龙王村。负责人:杨新庆,副书记。乔桂成申请执行东营市河口区新户镇龙王村民委员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河民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东营市河口区新户镇龙王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东营市河口区新户镇龙王村民委员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东营市河口区新户镇龙王村民委员会在东营市河口区新户镇农村财务核算中心有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东营市河口区新户镇龙王村民委员会在东营市河口区新户镇农村财务核算中心处的款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葛 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牟传良 来源:百度“”